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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城管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飞禽走兽老虎机印发沙河市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沙河市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沙河市城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飞禽走兽老虎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和市政设施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等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第二章  挖掘计划申报与许可

第五条各管线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破挖计划提交市城管局审核,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的,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抢救工程除外)

每年12月份,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集管线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年度破挖计划。

道路破挖计划要遵循“道路破挖要统筹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等工程,做到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一般相邻两条街道不允许同时开挖”等原则。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资料(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请书、规划图纸或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挖掘(施工)单位在获得市行政审批局许可后24小时内,需向市城管局提交备案资料,市城管局需要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备案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允许进行施工。

备案资料包括:施工方案;防尘降噪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交交警部门的批准文件、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设施设置方案。

施工方案、防尘降噪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设施设置方案要详细可行,内容包括:开挖范围、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工期、质量安全保障、防尘降噪措施、断交方式、标志、内容及摆放点位等。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各类管线及预留接口敷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警队等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章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与修复

第九条市城管局在接到市行政审批局通知后,要告知挖掘(施工)单位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施工)单位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和造成安全隐患,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效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并配合产权(维护)单位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协商,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的,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工期、用途等规定进行施工,并符合相关的技术、质量规范;应避开交通高峰繁忙期,尽量减少对行人和交通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市交警队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交警队将责令停止施工。严禁擅自改变位置、扩大面积,严禁只围挡不作业、拖延工期等行为。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由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城管局、市交警队等部门应提前就道路断交等影响通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时,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在沟槽外按批准位置设置“整齐规范、材质统一”的施工围挡,设置警示标牌、夜间警示灯、交通提示标牌、交通安全防护标志等安全警示设施;施工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等要求进行,采取防尘抑尘、车辆密闭运输、减少施工噪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做到施工围挡整齐规范、物料堆放全部苫盖、施工过程湿法作业、施工无噪声扰民。

第十二条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挂牌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道路占用挖掘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和施工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监督举报电话、扬尘防治人员姓名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  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范围、工期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结束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横穿城市道路挖掘的,能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必须采用非开挖等方式进行,不具备非开挖施工条件的,应采用夜间

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方式进行,白天不能及时恢复的,需采用钢板覆盖方式保障通车要求(钢板厚度要求3厘米以上),雨雪天气要在钢板上采取防滑措施,确保行车安全。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顶管时必须注浆,防止产生空洞。

纵向城市道路挖掘的,挖掘长度超过10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

第十五条 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营救并报告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结束前清理场地,向市城管局(所属道路管护部门)申请验收、移交。市城管局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及质量规范,道路修复强度不低于原设计结构;设计恢复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提前向市交警队申请,并在其指导下恢复,市交警队负责验收。

挖掘修复工程及管槽回填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因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等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应通知市城管局、市交警队及相关管线单位到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实施破路抢修,并在24小时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交警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将抢修工程竣工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保障挖掘恢复施工顺利进行,尽量缩短施工工期,施工作业、物料运输等相关车辆要使用清洁能源车,由市交警队发放通行证,在避开交通高峰期前提下,按照机动车通行证要求行驶,必须服从市交警队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施道路挖掘的,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等有关要求执行。为控制道路挖掘面积,缩短施工期限,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少批少缴多占。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方可实施,同时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挖掘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收取。冬季挖掘(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基础上加收1倍挖掘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收取修复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局是沙河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机关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市交警队是沙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市政府有关缴费减免政策: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道路挖掘施工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十)道路挖掘施工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挖掘(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沙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第二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警队等部门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沙河市城市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