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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30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农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口头、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提出的投诉举报。

第二条 沙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接收局值班室以及社会对所辖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为《河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违法内容。

第四条 接受投诉举报,应填写《沙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理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举报投诉的内容与情况。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

第五条 接到的举报投诉依职责,经大队长批准后,交相关执法人员办理。大队在接到举报投诉的2日内,经大队长批准作出直接查处或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告知举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管理权限,5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特别重大,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当立即查处。涉及双方纠纷需要进行调解的,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调解。

第八条 相关执法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将核查办理结果在举报中心备案销号。

第九条 涉举报投诉人员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执法人员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与被举报人有关联的人。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十条 鼓励公民以实名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319-8702617。邮箱15732995588@139.com;地址:沙河市桥东大街165号(沙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