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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农业农村局飞禽走兽老虎机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打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飞禽走兽老虎机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飞禽走兽老虎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畜禽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对阻扰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畜禽养殖、调运、屠宰和肉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沙河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319-87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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