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禽走兽老虎机

首页 > 公开

沙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飞禽走兽老虎机印发《沙河市2023年度住房保障资格 准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住建局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沙河市2023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年6月30日


沙河市2023年度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


一、沙河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范围:

(一)褡裢街道办事处:矿建社区居委会、文明社区居委会、晨光社区居委会、801社区居委会、朝阳社区居委会、广阳社区居委会、通达社区居委会、新华社区居委会、太北社区居委会、庆阳社区居委会。

(二)桥东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凤阳社区居委会、园西社区居委会、翡翠社区居委会、田安社区居委会、金百家社区居委会、铁东社区居委会。

(三)桥西街道办事处:太西社区居委会、兴农社区居委会、康桥社区居委会。

(四)周庄街道办事处:碧水家园居委会

(五)其它:

1.户籍为沙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2.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第二类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应在2024年6月 30日前,到民政部门完成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二、2023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1.5倍(即59457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应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1倍(即39638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

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3.具有飞禽走兽老虎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4.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或自行

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城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或在城区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6.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 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7.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9.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0.申请人在沙河市中心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11.离异未满一年的。

12.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七)其他情形

在本准入条件印发前,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同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应该在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之下(2023年按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 1.5倍以下,即59457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 准:2023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1倍以下,即39638元/人以下)。

三、 住房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员)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保障。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 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1.5倍(即59457元/人)以下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638元的1 倍(即39638元/人)以下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四、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 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 保租房入口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 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 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分别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五、 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公租房”APP 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沙河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它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