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总 则
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适应桥西办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桥西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展,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分级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办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桥西办事处在沙河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卫生院、村民委员会、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发挥办事处优势,广泛动员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组 织 体 系
桥西办事处在沙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桥西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工作组,由办事处党委书记统一领导,各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陈现芳 常务副组长:刘锐锋
成员:郝剑锐 赵志芬 崔英洲 宗路敏 丁 涛 赵 洋 彭光磊 张彦军 武丰怀 胡建忠 秦海顺 王志军
二、应对防控组:
应急协调组
组长:申峰
组员:办机关人员
医疗救助组
组长:王月红
组员:办卫生院人员
市场管理组
组长:李飞衡
组员:市场监管所人员
治安保障组
组长:刘永辉
组员:派出所干警
(5)宣传动员组:
组长:崔英洲
组员:办机关人员
(6)后勤保障组:
组长:李中旗
组员:办机关人员
三、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桥西办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应急办)是办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办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任应急办主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办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值班制度,设立专门机构,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由领导带班。
四、其他相关工作机构
(1)各村(居)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派出所、警务室
配合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事件发生时做好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时不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其它可能引起社会混乱或对应急处理工作带来阻碍的情况。
工 作 机 制
1.预测与预警
桥西办事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接触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接触,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接触可通过广播、微信、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办事处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2)先期处置
办应急联动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和办事处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3)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办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与协调
需要办事处组织处置的,由办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动员活动,组织本办内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二是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办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的本办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本办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三是本办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健、应急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四是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办事处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五是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六是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花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调查与评估
办事处会同事发地相关单位及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沙河市政府作出报告。
3.恢复重建
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监 督 管 理
1.宣传教育和培训
办应急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通过条幅、宣传页、广播、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演练
办事处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办属相关部门、村、社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桥西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〇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