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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司法局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沙河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沙河市司法局职责和机构设置。

(二)沙河市司法局制发文件。

(三)沙河市司法局工作报告。

(四)沙河市司法局领导活动。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沙河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沙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刊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沙河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沙河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条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由经办科室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