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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村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綦村镇 打印


一、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三、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机关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标准等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六、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七、政府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镇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 

九、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