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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民政局 打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系统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准确一致。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