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许可生效期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JF32H9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8AJ52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65256211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FMR437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FNR1C7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1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CCJP39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3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0YDN4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4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8TUK52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4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J1U581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5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WKR33P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HNJK77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DD29F8P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3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D9QT8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3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H8AD25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3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BHT2Y2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2﹞第12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7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DDRBW5Y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