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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10-18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0〕8

申请人:**,汉族,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区*号,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区*号联系电话:13*********。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程耀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6*日作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0819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5月份,因为彩礼问题,霍*的和母**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谩骂、堵门,2020年5月13日,其两人又到申请人家中找事,申请人及其家人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一直忍让没有同他们发生任何肢体冲突,反而是霍*的将申请人妻子抓伤,第三人的伤情并不是申请人及其家人所致,沙河市公安局桥东派出所的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沙公(桥东)行罚(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5136时许,在沙河市**村,霍*的和母**二人到霍**家中,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霍*的身体多处挫伤。霍**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有被害人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书和病历等证据证实,因霍*的已满60周岁以上,故依法对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沙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做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513日霍*的和母**两人到**村霍**家中索要其孙子的彩礼,后霍**与霍*的一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20)**号鉴定书鉴定*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指认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的与霍**一家之间的纠纷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其中因霍*的案发时68岁,故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0***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