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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农(种子)罚[2017]1

发布时间:2017-09-20    来源:农业农村局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农(种子)2017〕1

 名:沙河市温家沟种子门市张时锁)

 址:沙河市蝉房乡温家沟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3月30日,沙河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其销售“中科4号”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如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标签标注审定编号“豫审玉2004006”,与审定公告一致,未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沙河市农业局于2017年3月31日对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玉米种子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麦种子进行了登记保存,制作了登记保存清单对当事人李晓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了该产品的经营情况;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沙河市农业局于2017年4月10日解除了对当事人涉案玉米种子的登记保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库存涉案玉米种子证据保存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经营过程;

证据六:涉案玉米种子包装正、背面照片各1份,证明涉案种子标签标注内容;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飞禽走兽老虎机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中国家审定玉米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第六条“六、该区包括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陕西省关中灌区、山西省运城市和临汾市、晋城市部分平川地区、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湖北”,本地区与河南省全部属同一适宜生态区,当事人销售的“中科4号”小麦种子应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17年4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农(种子)告〔2017〕1号>,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玉米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地址:沙河市汇通北门东)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河市农业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