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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211

申请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P,法定代表人:范**,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社斌,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沙市监处〔202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9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9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9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10月3日以邮寄方式发出补正材料,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10月8日签收,经依法审查,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沙市监处〔202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收到河北*****科技有限公司飞禽走兽老虎机生宸源牌蓝色双臂波纹管的询价函,随后通过生产厂家网站联系到生宸源经销商何**,在双方确定交易价格后,何**提供了电子合同文本,供货方为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何**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哥哥),后了解到何**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哥哥。申请人在向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户支付对价款后,**公司开始给申请人发货,申请人接到货后开始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供货。2022年6月21日,在申请人正常送货途中受到被申请人的拦阻,说接到举报我们售卖假货。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不认可,要求必须提供厂家出库单,期间申请人多次联系供货商何**索要证明文件,并要求其前往被申请人处说明情况,但何**因该批货涉及串货,担心遭到厂家处罚,只是向申请人出示了该批产品的出库单,需要等事态平息后才能提供。

因无法拿到原厂家出库单据,无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前往生产厂家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印证了此事件起因为石家庄经销商何**经常串货,影响其他经销商利益;但碍于何**每年销量很大,厂家也不愿意直接得罪大客户,于是为了给石家庄经销商立规矩,到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申请人售卖假货,逼迫何**去***公司承认错误解决问题,彭*声称只要何**去安徽和他见面,他负责把沙河的案子撤掉。相关录音证据申请人已提交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收。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多次陈述上述事实,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1.要求传唤何**、彭*接受质询;2.对所售产品与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仍以申请人提供出库单就认定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的逻辑对本案定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23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生产厂家作出的证明只能认定为书证,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因串货引发,不能简单以生产厂家的证明作为定案依据,而应当在流通市场上采取生产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的产品作为样品,与申请人销售的产品进行同一性鉴定。本案仅凭一份生产厂家的书证草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及其错误的。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飞禽走兽老虎机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在本案中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生产厂家为维护自身销售秩序,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举报,借助行政力量之手打击串货的案件多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甄别,慎重对待。本案在申请人反复陈述案件系串货引发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其他证据,而仅以生产厂家的所谓证明予以定性,是极其错误的,也违反办案程序。恳请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内所使用的印有“生宸源”商标的双壁波纹管是假冒产品。该产品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彭*,同执法人员一起到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场地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HDPE双壁波纹管规格300共计103根、规格800共计4根,经该产品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彭*现场核实,确认该涉案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生宸源”商标注册人为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信,确认在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内所使用的印有“生宸源”商标的双壁波纹管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并委托该公司京津冀区域总监彭*协助调查。河北*****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合同显示,供货方是河北****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8日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销售部长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承认是其为河北*****有限公司供的货。他们是从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进的货,但是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只提供了该公司向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付款票据复印件。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到河南省安阳市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对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当地经营,只找该公司的一个兼职会计,会计称该公司并未在当地经营。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称是通过电话从一个姓何的人进的货,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向我局提供该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证据。2022年7月18日,我局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次询问,该公司依然未能提供该商品合法取得的证据。

此案中,在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内所使用的印有“生宸源”商标的双壁波纹管,经生产厂家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不是该公司生产,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并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了河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飞禽走兽老虎机涉案产品是否侵权的调查情况

1.商标持有人出具证明信。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委托京津冀区域打假等工作负责人彭*负责此案,并出具了认定证明信,证明涉案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未销售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就对此事对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彭*进行了询问,彭*称该公司销量很大,其他人获取容易,不足以证明是其公司的产品。据此,商标持有人的证据被采纳。

2.飞禽走兽老虎机让其出示出库单问题,让其提供其合法进货渠道证明。我局在认定这批产品是侵权产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我局在2022年7月1日,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沙市监限提(2022)208号),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因此我们认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飞禽走兽老虎机提供录音证据拒收问题。我们并未拒收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录音有关内容,我们也对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彭*进行了询问,有询问笔录在卷。此案证据确凿,商标侵权事实认定清楚,敬请复议机关查明并作出合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在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内所使用的印有“生宸源”商标的双壁波纹管是假冒产品。被申请人到该施工场地内检查,现场发现印有“生宸源”商标的HDPE双波纹管规格300共计103根、规格800共计4根,经该产品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彭*现场核实,确认以上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生宸源”注册商标持有者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信》,确认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被申请人首先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表明该批产品的供应商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随后,被申请人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表明其供应商为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之后,被申请人赴河南安阳市展开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安阳***高管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当地经营。被申请人再次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是从一个何姓人员处采购的该批产品,该何姓人员的公司名称为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此后,被申请人于分别于8月3日和9月8日两次向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并附案件材料,请该局依法调查河北****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表示,无法认定河北****贸易有限公司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过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生宸源”管件;该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生宸源”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法人陈述未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该产品;请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河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票据和合同等相关证据。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向安徽省***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进行询问,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纸质版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视频、音频、照片进行核实。彭*表示产品纸质版合格证、检验报告市场上很容易获取;音像材料是河北****科技公司想通过代理商何**进行和解。7月1日,被申请人向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1.你公司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2.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及供货出(入)库单(涉案产品批次);3.进销货发票(涉案该批次的)”,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8月8日,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9月7日,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生宸源”注册商标持有人出具了证明该批产品不是其生产的《证明信》,确定该批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被申请人通过调查确认该批产品供货方为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合法取得的有效证据,也不能说明该批产品供应商的准确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调查义务,也未能核实申请人取得该批产品的来源渠道。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市监处〔202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市监处〔2022〕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