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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沙河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13058********2D,法定代表人:路**,地址:沙河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联系电话:0319-879****。

委托代理人:张*,沙河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5*******90。

被申请人: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地址:沙河市文谦大街201号,联系电话:0319-8700980。法定代表人:陈广收。

委托代理人:李延波,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桥东罚决〔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桥东罚决〔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桥东罚决〔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院内西侧裸土未苫盖,产生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申请人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一是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申请人为保障沙河市供暖紧急施工,被规划局叫停,需先办理规划手续;并按照大气督查专班要求进行了裸土覆盖,申请人本次施工并非恶意、违法施工。二是申请人本次施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12月4日至12月22日间经城管局等部门多次要求苫盖裸土,申请人每次均进行了苫盖。申请人施工现场位于郊区,周围是田地和树木,没有居民和工厂,本次施工开挖距离仅为50米且四周有围墙阻挡,12月3日至22日期间最大风力为3级,冬季施工翻挖泥土不宜干燥,申请人及时每日覆盖,因此本次施工期间,没有造成任何扬尘污染。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是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沙河市桥东办事处不具备处罚资格。在本次处罚中,被申请人相关人员未主动出示证件、没有通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是将告知书贴在申请人施工现场,以及没有通过法制审核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本次施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紧急施工,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存在处罚不符合程序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飞禽走兽老虎机处罚资格问题: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1日下放行政处罚权力,该办事处办理了罚没许可证。依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乡镇处罚权力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飞禽走兽老虎机处罚程序问题:该办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均出示证件,并在2021年12月20日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员工秦举接收文件并签字,有见证人、现场照片为证。飞禽走兽老虎机事前告知事宜:2021年12月24日,该办执法人员到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处工作人员秦举在场阅读拒绝签字。该办执法人员依法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贴于门口,有见证人、现场照片为证。

二、根据大气专班照片即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4次覆盖、再次覆盖情况,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发现督促苫盖5次,(分别是2021年12月4日沙河市大气办发现并移交城管局通知其苫盖;2021年12月9日再次苫盖;2021年12月14日邢台市扬尘专班发现并移交沙河市扬尘办通知其苫盖;2021年12月17日沙河市桥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城管局发现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苫盖用的防尘网不符合要求,要求用6支2000目的防尘网进行苫盖;2022年12月22日,沙河市大气督查专班联合政府督查室发现并移交沙河市大气办通知其苫盖),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没有苫盖的违法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在2021年12月4日至12月14日期间,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沙河市扬尘办先后通知申请人苫盖裸土三次。自12月17日被申请人着手调查,并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苫盖后,12月22日,再次被大气督查专班联合政府督查室发现存在裸土苫盖不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有管道刷漆作业。由沙河市大气办通知后进行了苫盖。

二、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7日到申请人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裸土未苫盖。12月20日,被申请人于申请人施工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于12月21日接受调查询问,申请人员工*举接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规定时间内未到场接受询问。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员工秦举拒绝接收之后,采取留置方式送达,见证人**达、**冰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12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案送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芳、**斌当日进行了审核。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于申请人门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员工拒绝接收后,采取留置方式送达,见证人*瑞、**冰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执法现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具了执法证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行政处罚权力移交协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起案件期间,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具备处罚权。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期间,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具备处罚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执法证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未配合调查,也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该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依据现场照片等证据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多次被城管局等部门通知进行整改,直至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再次被要求整改。申请人在明知该行为不符合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情况下,屡次违反,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桥东罚决〔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桥东罚决〔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