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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18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21

申请人:宋*玺,男,汉族,19**年**月**日,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132202******617,联系电话:176*****70、131*****50。

被申请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沙河市民安路1号,联系电话:0319-8788209.

负责人:李树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1月12日签收该申请书,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法定材料不全,于1月17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沙补行复字〔2022〕1号),申请人于1月18日现场补齐了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材料,经依法审查,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大街北侧常庄村西)涉及的“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项目的:1.征收批准文件及征收批准文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现场勘查记录资料;7.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资金到位情况、发放使用情况;8.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属规划区性质(城市规划区或村镇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请人认为: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超过答复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公开的是“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而被申请人公开的是“飞禽走兽老虎机沙河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项目”相关文件。申请人向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沙河市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事处明确告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项目名称为“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批准文件及征收批准文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现场勘查记录资料”等应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但被申请拒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答复申请人,不存在超过答复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填写完《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当日寄出,答复人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经审查后发现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于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10月13日寄出,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10月15日重新填写《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于10月16日寄出,答复人10月18日收到;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于1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于当日寄出,申请人11月13日收到,符合法律程序。

二、答复人2021年11月12日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大街北侧常庄村西)涉及的“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项目。经对比坐标及影像图,该地块的征收项目为沙河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答复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9月29日收到该申请,并于10月13日寄出《补正通知》。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该《补正通知》,10月16日寄出《申请表》;被申请人10月18日收到该《申请表》,并于11月12日作出《答复书》。

二、被申请人在通知申请人补正前,申请公开内容为“当事人房屋房屋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大街北侧常庄村西)涉及的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项目”。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其补正房屋所在地详细地址,未对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项目”进行释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在地信息检索到该地块涉及的项目名称为“沙河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并据此公开了相关信息,未对项目名称进行释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9月29日收到该申请,并于10月13日寄出《补正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要求。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即10月18日起算。被申请人于11月12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寄出,符合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要求,不存在超过期限答复的问题。

二、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大街北侧常庄村西)涉及的‘沙河市小仓片区改造’征收项目表述,经对比坐标及影像图,确定该地块的征收项目名称为沙河市2011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被申请人已将该项目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提供的信息已在《答复书》中进行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三、申请人在补正前,已向被申请人告知明确的项目名称,被申请人应当尽到初步检索义务,在通知申请人补正时,一并进行解释说明。被申请人未对该项目信息进行解释,导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与其申请公开信息不一致,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