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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14

申请人:欧**,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

被申请人: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沙河市人民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曾社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1年7月19日签收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依法审查,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1年7月20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立案的处理结果。2、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购买一执业药师网络课程服务,购买前销售说,当时是最后一年不限专业报名,后面政策改革,限制专业,增加英语科目,增加案例分析主观题,实际上根本没有这样的改革规定;同时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报考,还承诺可以协助报名,但没有告知,实际是伪造证明达到报名条件,隐瞒此真实情况;不仅如此,还说明当时原价3980,给申请人团购价1980,但实际情况是这个原价是虚构的;同时,后面还说明和命题组老师合作,考前可以给命中率92%的资料,保证通过。之后考过试后,又以各种理由让申请人缴费拿证、审核之类的。后面又交了不少钱,但结果证书还是没有拿到手,而且发现他们已经申请注销了,发现被骗。他们收取相应费用,却不提供相应服务、相应证书,还以拿证为由进行骗取钱财,这种行为属于欺诈。2021年7月9日,申请人将此情况举报到被申请人处,同时注明举报类型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并且上传相应证据,且在举报内容中说明,有其他证据可以再提供。但之后被申请人并未联系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同时以已经对其虚假宣传进行过相应处罚了。但申请人举报的情况并不是其虚假宣传。首先虚假宣传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并且需要符合其中广告的定义,而申请人提供的,是**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广告,只是虚假的,对申请人造成误导的欺诈内容,只能算是欺诈消费者。同时,**中间承诺了原价,但毫无根据,这点是属于价格欺诈,属于违反《价格法》。

**上述行为并非是虚假宣传,而是欺诈消费者及违反《价格法》,被申请人以已经对其虚假宣传进行过处罚为由不立案,显示不符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对于举报的处理结果,不合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复议涉及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资质问题。该公司在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年*月*日;住所:河北省**********;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办学许可和主管部门问题。该公司涉嫌是一所盈利性非学历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推广平台招收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学员并对学员进行网络培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育培训属于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方能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其他职业教育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综上所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涉嫌非法经营、无证经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该类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我局不是该类举报的主管部门,建议复议申请人涉及教育机构培训的举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我局不具有管辖权。

二、复议申请人诉求的问题及答复

(一)对复议申请人举报声称“明知不符合报名条件,还可以承诺协助报名”、“伪造证明达到报名条件”、“隐瞒此真实情况”等为借口向你索要大量钱财,该类行为我局认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复议申请人应按照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局不具有管辖权。

(二)对复议申请人举报声称“和命题组老师合作,考前可以给命中率92%的资料,保证通过。”,经我局调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局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对**********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做出了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认为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复议申请人购买执业药师网络课程服务声称“原价3980元,原价是虚构的”,经我局调查,**********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明码标价报名执业药师加学费共3980元并有交易记录为证(详见12315投诉单复印件)。所以复议申请人声称的“虚构原价”没有事实依据,**********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复议申请人明知自己不符合执业药师的报名资格还想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手段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定并做出处理,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局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对类似这类不经过正规学习和努力就想获得巨额回报的“天上掉馅饼”的行为劝导引以为戒,凭借正当途径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有限公司购买了网络课程,申请人认为****未提供相应服务和证书。2021年7月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3月9日我局已经对该公司虚假宣传进行查处,3月9日之后发现再有类似情况,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截图、申请人提交的账单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予以立案,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申请人举报事项是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答复的不予立案理由是“3月9日我局已经对该公司虚假宣传进行查处”,且被申请人未向我机关提交相关立案或不予立案审批文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对于欧**举报**********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