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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沙河市机场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施峰,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编号130582340007695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1年9月23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58234000769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7日23时左右,在白塔市场路旁申请人停驶状态的面包车冀******与车上几个朋友聊天时,被两名辅警示意下车,并强行带上警车,强行收走申请人手机(最后已归还),后两名辅警开警车将申请人拉到沙河市区交警大队,到大队后对申请人进行酒驾处罚。理由:1、要求查看交通违法视频资料,证明申请人是否驾驶机动车;2、对当晚酒驾现场查处执法主体提出质疑,在没有正式民警带队情况下,两名辅警擅自上路执法,这本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后者更是强行将申请人带上警车,拉到30公里以外的沙河交警大队办公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正式民警而且必须要两名以上正式民警才可以实施,而查处现场根本就没有正式民警在现场执法;3、处罚单的两名民警姚艳华、郑贺桥根本就没有在查处酒驾现场,而是在交警大队办公大楼里开单处罚;4、要求查看民警姚艳华、郑贺桥现场查处酒驾以及现场执法全过程视频资料;5、对交警部门使用的酒精呼吸测试仪提出质疑,是否经过国家质监部门定期质检,请示查看检验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沙河交警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规范,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为13058234000769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23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冀******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塔市场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处。并以此为由开具编号为130582340007695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二、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答复:2021年9月17日晚上,按照工作部署民警姚艳华、郑贺桥两位民警带队查处酒驾,在当晚23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冀******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塔市场路段时,被交警拦截后检测,初步认定申请人有涉酒嫌疑,带回沙河大队由民警做进一步检测,路面查处酒驾时,属于流动车辆检测,使用酒精快速检测棒,如果检测到有涉酒嫌疑,交警会让驾驶人熄火停车靠边,并带驾驶人到队里测酒开票,如果酒精快速检测棒没有检测到有涉酒嫌疑,会让驾驶人正常驾车离开。整个查获过程有全程同步执法录音录像。申请人谎称自己坐在“停驶的面包车上与朋友聊天”,此事实与执法录像事实明显不符。三、飞禽走兽老虎机执法主体的问题:2020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飞禽走兽老虎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内容,当日是姚艳华、郑贺桥两位民警带队查处酒驾,而且强制措施的采取也是由该两名正式民警实施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执法主体问题。四、通过视频证据资料可以看到,申请人在被查获时,亲口承认自己喝了2瓶啤酒的行为。在带回大队途中,曾给亲友打电话“我喝了酒了,拉着我往褡裢镇走类”、全程有录音录像为证。五、申请人因有涉酒嫌疑,遂被带回大队吹气检测,因其吹出的酒精检测仪数值为7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时我大队民警姚艳华、郑贺桥在场执法并对其开具了编号130582340007695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民警对原告送达并让其签字。全程没有引诱,没有胁迫,没有恐吓,原告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对酒精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自愿签字。以上证据均有视频为证。六、根据2020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规合理,希望沙河市人民政府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130582340007695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23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冀******小型汽车行驶至白塔市场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并以此为由开具编号为13058234000769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飞禽走兽老虎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辅警从事的是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工作,且是在录音录像监控监督和正式民警的带队指挥下从事的辅助工作,其行为合法有效。从录音录像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中可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且对酒精含量测试仪的测试结果没有异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日当值正式民警作出,程序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编号130582340007695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