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支**,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河北省**********。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河北省沙河市机场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施峰,现任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1305821400289363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1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