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禽走兽老虎机

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其他

沙行复决字〔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21〕3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号。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住所地:沙河市太行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程耀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5月29日作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1〕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本机飞禽走兽老虎机2021年6月2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1〕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赵**于1999年3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享有位于**村村北的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后申请人父亲赵**去世,申请人及家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承包涉案土地。涉案土地一直由申请人及其他家人一起耕种。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要去涉案土地上耕作,发现土地被人用围挡围住,申请人要进入自己土地,找正在施工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工作人员不理会,申请人无奈只能将临近自己土地附近的围挡拆掉几块以进入。申请人拆除几块围挡的行为是基于正当理由,且仅拆除几块围挡板,采取的是合理必要的正当措施。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拆除几块围挡的行为是基于正当理由、出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沙河市公安局无视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承包经营涉案土地的事实,也无视申请人仅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的事实,不对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予以保护,反而是认定申请人将沙河市**项目建筑工地东南角的围挡破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明显过分偏袒沙河市**项目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明显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21日16时许,因土地纠纷,申请人将沙河市**项目建筑工地的彩钢瓦围挡破坏。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故依法对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1〕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1日16时许,因土地纠纷,申请人破坏了沙河市**项目方的彩钢瓦围挡,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受理,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1〕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被拘留于邢台市南和区拘留所,于2021年6月8日拘留期满,现申请人赵**已因行政拘留期限届满解除拘留。

本机关认为:因土地纠纷申请人拆除了沙河市**项目方彩钢瓦围挡,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5月29日作出沙公(桥东)行罚决字〔2021〕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