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沙行复终止字〔2020年〕1号
申请人:靳**,男,身份证号码:130***1990********,住址:沙河市**大街**号,联系电话:13*********。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大队队长。
申请人靳**于2020年10月22日因对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130582350009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