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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9-04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19〕16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48岁,居民身份证号:13222219**********,户籍所在地:沙河市十里亭镇**村,联系电话: 13**********。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贾庆国。

第三人:郑**,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13058219**********,户籍所在地:沙河市十里亭镇**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申请人称:2019年6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本人开着农用车准备去干活,在村里的道路上驾驶,违法行为人郑**开着小轿车,我与郑**之前从未有过任何纠纷。当郑**行驶到我的车后时就开始一直不停的鸣笛对我进行追逐,村里的路窄不能躲车,出村之后我就马上给他让开了路,这时他加速超到我的车前突然停车对我进行拦截,他一下车朝我走来对我大喊大骂,我闻到他身上浑身酒气不想与他争执,就让他让开路赶紧走,这时他便动手殴打我,一直持续了四五分钟,他比我年轻许多,打得我根本不敢还手,我也没有还手,打完后我就赶紧拿着目击人周**的手机报警。他见我报警之后并没有收手,而是更加器张,打电话叫几个同伙继续狠狠殴打我。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阻止,之后他打电话叫的六名同伙也到达了现场,见是民警在现场就没有动手。现场民警可以证明:郑**浑身酒气,处于醉酒状态,打电话叫的六名同伙到达案发现场的事实。有目击证人周**目击了他停车拦截后殴打我,再打电话纠集同伙的全部过程。2019年7月10日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郑**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本人认为十里亭派出所的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袒了违法行为人,其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郑**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严重的伤害后果,我共计花费医药费1130元,左肋骨十分疼痛而无法干活,现已误工一个多月,属于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五百元的罚款明显处罚过轻。

二、本案中郑**在酒后驾车,在未与我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故意挑起事端,滋生是非,在公共场合任意开车追逐、拦截并殴打我,之后纠集6名同伙准备打我,

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 强拿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财物的;(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同时,郑**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郑**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对每一种行为分别决定,然后合并在一起执行处罚。

三、本案发生于2019年6月5日,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于2019年7月10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超出法定办案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处罚决定书。

四、本案中郑**在未与我有任何纠纷下,酒后开车追逐、拦截并殴打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没有还手,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在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郑**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未向我赔礼道歉和进行任何赔偿。

五、违法行为人郑**极度猖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酒后驾车无故闹事,故意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纠集六名同伙欲对我进行更加残暴地殴打,并对我进行恐吓威胁,性质十分恶劣,该寻衅滋事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并涉嫌地方村霸、黑恶势力,欺负平民百姓。望贵政府予以调查,严惩不法分子。

综上,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郑**的处罚明显畸轻,且超出法定办案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沙河市公安局十里亭派出所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郑**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5日下午4时许,在沙河市十里亭镇**村村西,郑**与张**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争执、推搡,造成张**左侧胸壁受伤。

被害人张**反映郑**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违法行为人郑**对此予以否认,证人周**证实二人发生争执推搡。郑**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郑**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情节较轻,故我所依法给予郑**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郑**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正确且处罚适当,请求沙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所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郑**与张**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后,二人引起争执、推搡,造成张**左侧胸壁受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郑**与张**产生纠纷后,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理方式化解纠纷,不应通过言语、肢体等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因案情需要,于2019年7月5日,按照延期程序延长了此案的办理期限,故不存在超期办案之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沙公(十)行罚决字〔2019〕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