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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终止字﹝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司法局 打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沙行复终止字﹝2019﹞4号

申请人:李**,女,汉族,49岁,居民身份证号:13058219**********,现住地:沙河市赞善办**村,联系电话: 13**********。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赞善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郭红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赞)行罚决字〔2019〕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