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沙行复终止字﹝2019﹞2号
申请人: 郭**,男,汉族,**岁,户籍所在地:沙河市赞善办**村,现住址:石家庄市天山大街南二环东延**小区*号楼*单元*。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艳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赞)行罚决字〔2019〕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