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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终止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9-23    来源:司法局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沙行复终止字〔2019〕1号

申请人: 郭**,女,汉族,**岁,户籍所在地:沙河市赞善办**村,现住址:沙河市赞善办**村。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艳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赞)行罚决字〔2019〕0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