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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12-04    来源:法制办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18〕16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郝**,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艳林。

第三人: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8〕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本机关当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8〕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8月27日上午,申请人手里没拿任何东西上胡勇家门口讨要申请人女儿的住院钱,胡*与他老婆打开门,胡*手拿拐棍,他老婆手拿竹扫帚,二话没说把申请人打到在地,毫无还手之力,致申请人身上十二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混身是血,以诊断、病例为据。

被申请人称:2018年8月27日11时许,在沙河市二十冶70栋胡勇家门口,张**因子女间纠纷踹胡*家门,张**与胡*因此发生推搡、打架,致使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张**殴打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因张**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故我局依法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张**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张**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正确,且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8〕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2018年,张**再次来我家踹门找事,我拄拐杖开门,他一拳打过来把我眼睛打伤,在抢我拐杖的时候自己踩空滚下楼梯。

经审理查明:因申请人与第三人一直有矛盾纠纷,2018年8月27日11时许,申请人到第三人的家门口踹门,之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架,致使申请人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三人眼部受伤。2018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两家邻里纠纷而导致互相发生殴打,第三人已满六十周岁以上,故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申请人违反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8〕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