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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行复决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3-06    来源:法制办 打印

沙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行复决字〔2018〕3号

申请人:石**,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曹庄**号,现住址: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曹庄**号。

被申请人:沙河市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杜准亮。

第三人:元**,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曹庄**号,现住址: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曹庄**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西)行罚决字〔2017〕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西)行罚决字〔2017〕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吴**、庞**的摄像头是未经我家任何人许可私自安装在我家房屋此墙上的。我在曹庄大理石厂的房屋是合法的,此房屋在我家承包土地(合同未到期)上,使用权是属于我的,我有合法的承包合同。是吴**破坏合同履行,违法将我的厂房拆迁,因他们破坏合同履行内容强行进行非法拆房,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才敲掉了吴**私自非法安装的摄像头。

被申请人称:2017年9月28日3时许,因土地纠纷问题,石**故意将元**、庞**方安装在沙河市曹庄建材市场附近曹庄大理石厂后院北墙上的监控摄像头敲掉,摄像头未损坏。2017年9月30日6时许,因土地纠纷问题,石**与庞**发生冲突,石**再次将对方安装在沙河市曹庄建材市场附近曹庄大理石厂后院北墙上的监控摄像头敲掉,摄像头未损坏。

第三人称:吴**、庞**的摄像头是安在自家房屋墙上的,曹庄大理石厂房屋是我家的,此房屋建在我自家的承包土地上(有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使用权也是属于我,是吴**破坏了合同履行,违法在我家承包地内大搞建筑,为了维护两位70岁老人被伤害,我在自家建的房屋上安了多个摄像头。

经审理查明:因石**与元**两家之间的土地合同纠纷,在2017年9月28日4时许,石**用铁锹将元**家安装在沙河市曹庄大理石厂后院北墙上的摄像头敲掉。2017年9月30日6时许,仍因土地合同纠纷,石**再次用铁锹将元**家安装在北墙上的摄像头打掉。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明。

综上,本机关认为:石**与元**两家之间的土地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情节特别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沙公(桥西)行罚决字〔2017〕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