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禽走兽老虎机

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应急管理局 打印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飞禽走兽老虎机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队:

按照沙河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飞禽走兽老虎机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三强化、三提升”暨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沙依法行政办发〔2022〕3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重新修订了《沙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飞禽走兽老虎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沙河市应急管理局依托沙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五条 局法制办、执法监督股要加强对各执法股室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解决公示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内部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宜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部门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监督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责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开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举行听证会时,听证主持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应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九条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以及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咨询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行政检查信息公开期限暂定1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我省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公开的期限与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应当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六条 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依托沙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行业管理部门客户端)等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外,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建设,推进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执法监察的应用,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八条 执法依据、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等事前事项由局法制办、执法监督股准备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载体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强制结果),由承办执法股室、在信息形成后5日内,经局执法监督股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沙河市政府门户网站、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等载体公开。

(二)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满后,由承办执法股室报请其主管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局网络办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股室负责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股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后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示程序执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由经办股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股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应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执法股室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参考依据: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依据:《河北省三项制度办飞禽走兽老虎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冀三项制度办(2020)5号)第五条:“《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飞禽走兽老虎机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省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公开的期限与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