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蝉房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6    来源:蝉房乡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蝉房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以自由裁量标准处罚;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自由裁量标准以上适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

(三)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在自由裁量标准以下适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附有相应证据,并在案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相关裁量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规范适用裁量权。

第十一条 蝉房乡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蝉房乡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三条 蝉房乡司法所应当不定期对执法队办案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适用严重不当的;

(四)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  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六条 回避交流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执法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有职务或业务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敌对关系或有矛盾纠纷的;

(四)当事人提出请求回避且有合理原因的;

(五)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七条 说情备案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九条 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应当集体讨论,报乡党委、政府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载入行政案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